2005年1月1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能否出租
  杭州张先生问:不久前,我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,拆迁公告也已上墙。就在这时,有人找上门来,说想与我签订一份租赁期为一年的合同。由于房屋已列入租赁范围,我和老伴有些犹豫,但有人说拆迁不一定能准时进行,可以先租了再说,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正确!
  本报作答:根据国务院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房屋承租人也属于拆迁安置补偿对象。即将拆迁的房屋一旦出租,就会使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分离,使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增加为拆迁人、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,这无疑增加了拆迁法律关系的复杂性,增加了拆迁安置的困难。为此,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第12条规定:“拆迁范围确定后,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,不得进行下列活动:(一)新建、扩建、改建房屋;(二)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;(三)租赁房屋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,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。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。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;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,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,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。”房主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出租房屋时,相关承租人不能被列为拆迁安置补偿对象。租赁合同一旦提前宣告无效,房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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